陆新华律师◆杭州
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■“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
大赛省赛区“最佳辩手”
■新华法律资讯主编及主要撰稿人
■兼具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
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
■执业八年,经办各类诉讼仲裁案
件及非诉法律项目数百件
文/陆新华律师很多债权人都觉得,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,即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,债权人可以处置担保物并可优先受偿,因此如果债务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物的担保,那么自己的债权应该是万无一失的了。事实果真如此么?请看笔者归纳的担保物权落空的十种情形。一、税收优先的风险A市 >>更多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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